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643Q-058-00000488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2023〕19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中共商丘市委组织部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健全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商丘市健全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商丘市委组织部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商丘市健全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落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围绕落实我市“十大战略”定位,锚定“七个强市”目标,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目的,加快建立健全与商丘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体系,打造良好人才生态。
第二章 健全人才评价标准
第三条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商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适时调整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完善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立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坚持以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重点评价人才。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项目、表彰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
第三章 改进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第六条 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人才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手段,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技能竞赛等不同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
第七条 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开辟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贡献,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推行人才评价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章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体系建设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克服“四唯”人才评价传统方式,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产业发展贡献、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对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着重评价考核其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探索推行以“团队考核为主、个人考核为辅”的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
第九条 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技能水平,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建立适用本行业特点的多层次、多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互通机制,具有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与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互通申报,取得对应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
第十条 围绕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不同类型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的特点和规律,实行人才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评价重点是应对和解决现实问题的适用性、有效性。对主要从事政策理论宣传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进意识形态领域引导、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能力业绩,突出巩固、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贡献,注重理论宣传成果的社会传播度和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艺术表演创作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方面的能力业绩,评价方式上以社会评价为主,注重在传承创新、推动文化繁荣兴盛等方面的贡献。对从事新闻出版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和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能力,注重社会传播度和社会影响力。对从事文化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才,重点评价其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能力,突出文化特色,强调两个效益相统一。对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文化发展的能力,突出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第三方评价。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制度和激励机制,吸引年轻人加入传承队伍,给予传承人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完善全市宣传文化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全市宣传文化人才发展资金,开展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四个一批”人才,扶持一批领军人才。
第十一条 坚持师德为先,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业特点,按照教学为主、教学科研并重、科研开发为主、社会服务为主、临床教学为主,或者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艺术体育等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要素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评价标准,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制度,将人才培养任务落到实处。完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评价标准。完善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把课堂讲课放在重要位置,分类实施城市、农村教师差别化评价,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专业发展。灵活采用初聘、考核认定、面试答辩等评价方式,提高教师评价效果。
第十二条 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核心,建立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能力,将相关调查、检测报告,参与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成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于从事全科医生岗位工作的医疗人才,重点考核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要求,建立更加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更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激发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开通工程领域民营企业申报职称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多层次、多途径、多方式申报职称。下放民办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限,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织评审、自主发文办证、自主考核聘任,实现用人单位人才评价和使用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和体系。对直接服务农业生产一线的县乡专业技术人员及具有一定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城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实行政策倾斜,激励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服务和对贫困地区帮扶力度,引导市、县专业技术人才向乡、村和生产一线流动。健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乡土人才评价制度,重点突出对其在农业技术推广创新、农副产品市场流通、乡村振兴、常态化帮扶、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公共服务中的贡献的评价,以职业素养、生产技能、经营规模和效益、引领致富、社会效益等为参考要素分层级、分类型制定乡土人才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乡土人才与职称资格、技能等级互认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降低基层服务项目人才及在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评价的工作年限要求。持续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促进高校和企业的联系,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对接。持续做好“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加大树立和宣传当代青年先进典型的力度。
第五章 健全人才评价管理服务机制
第十六条 深化人才评价“放管服效”改革。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结合不同评价项目和人才群体特点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共享,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加强监管,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维护人才合法权益。强化人才评价综合治理,在依法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人才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加强人才评价考试环境治理,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考试资格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委人才委各成员单位、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结合职责,落实本部门、本行业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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