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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380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7-22 有效性: 过期
文 号: 商人社〔2024〕15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权限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7-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和《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4〕1号)文件精神,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层级和消防类培训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高级工(三级)及以下层级培训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组织师资培训、教学教研、培训课程和培训标准开发等活动,组织实施培训学校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县级(含区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级工(四级)及以下层级培训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培训学校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实施高级工(三级)职业工种的,需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并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培训学校的审批结果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原由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的部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划转至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和监管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划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有关信息,按属地提供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权限,主动与相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联系,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管理服务不断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核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划转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工作,并依据《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要求,进行规范填写。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五章规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开展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消防安全等专项检查、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管等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联合监管和协同监管,健全民办职业培训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沟通交流、案件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三、加强培训抓好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工作规程严格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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