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643Q-2022-000001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6-22 | 废止日期: | 2022-12-31 |
文 号: | 商人社〔2022〕12号 | 所属主题: | 失业保险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关于全市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从60%提到90%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及“豫人社规〔2022〕5号”关于“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的要求,结合我市失业保险费结存及稳岗返还测算情况,按照全市实行统一标准原则,经研究决定,我市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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