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643Q-2021-00046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2020〕9号 | 所属主题: | 降费与降低要素成本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豫人社〔2020〕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商丘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豫人社办【2020】8号2021041******3288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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