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650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流程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度年关于劳务派遣变更服务指南和行政许可流程图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指南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2 |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
实施对象 | 劳务派遣经营者 | ||
实施机构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 ||
申请材料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加强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企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层516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783788 |
投诉机构 | 派驻纪检监察组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813 0370-2781068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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