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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649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1-1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流程

商丘市人社局关于2023年度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服务指南和运行流程图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指南
行政职权编码411******1003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八十六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八十八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第28号公布 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科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
申请材料    1.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有机构增加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申请表;
    2.申请报告(机构名称、资金规模、人员状况、服务场所、办公设施、业务范围、工作规划、预期规模和效益等);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机构章程、制度;
    5.验资报告、股东清单;
    6.服务场所房屋所有/租赁证明;
    7.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身份、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8.办公设施清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9条内容)。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许可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对持证机构的监管,指导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地点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服务电话0370-3289836
投诉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
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0-3289813
0370-2781068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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