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093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流程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和运行流程图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指南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4 |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实施对象 | 企业 | ||
实施机构 | 劳动关系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通知书》,有效期1-3年 | ||
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3.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涉及人员联名签署的意见; 5.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或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初次申请的,两人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通知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制作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登记表;按规定送达当事 人。 | |||
5.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实施非标准工时过程中的指导,动态掌握落实情况。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2781029 |
投诉机构 | 派驻纪检监察组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813 0370-278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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