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643Q-sqsrlzyhshbzj-00000362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劳监理字[2023]0003SQJC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结果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理字〔2023〕0003SQJC
商丘市一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李恒胜、姜汉礼投诉商丘市一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投诉人李恒胜工资捌万贰仟伍佰元整(¥:82500.00元),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支付李恒胜工资捌万贰仟伍佰元整(¥:82500.00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41250.00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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