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643Q-2022-0000009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2-03-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劳监理字[2022]T0009SQJC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结果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理字[2022]T0009SQJC
陕西泉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无故拖欠袁烈磊等61名农民工工资案
经调查,你单位在商丘市绿地漫悦湾项目中存在拖欠袁烈磊、闫云先、李正得、肖红伟、徐炳万、菅强、石振华等61人农民工工资共计2455839.6元,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
现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支付袁烈磊、闫云先、李正得、肖红伟、徐炳万、菅强、石振华等61人农民工工资贰佰肆拾伍万伍仟捌佰叁拾玖元陆角整(¥2455839.60),并加付50%的赔偿金壹佰贰拾贰万柒仟玖佰壹拾玖元捌角整(¥1227919.80)。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 03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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