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643Q-2022-0000009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2-03-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劳监理字[2022]T0011SQJC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结果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理字[2022]T0011SQJC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克扣、无故拖欠工资
经调查,你公司承建的商丘市绿地城二区项目,下属分包单位陕西泉慧劳务有限公司和广源建筑劳务(河南)有限公司拖欠袁烈磊、刘余良等75名农民工的工资合计贰佰陆拾陆万叁仟伍佰玖拾肆元陆角整(¥2663594.60),经责令你公司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依法向陕西泉慧劳务有限公司和广源建筑劳务(河南)有限公司追偿。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并将整改后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我局,拒不执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1]0083SQJC)。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
现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先行清偿你公司分包单位陕西泉慧劳务有限公司和广源建筑劳务(河南)有限公司拖欠袁烈磊、刘余良等75名农民工的工资合计贰佰陆拾陆万叁仟伍佰玖拾肆元陆角整(¥2663594.60),并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卡中,依法清偿后将发放表或发放清单报送我局。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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