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647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目录 |
2023年度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 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行政检查目录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商丘市中州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南角
二、行政执法权限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市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商丘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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