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105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流程 |
2024年行政检查服务指南和运行流程图1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指南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 ||
实施对象 | 参保单位 | ||
实施机构 | 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市失业职工管理处、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市工伤保险中心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根据年度稽核计划、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部门交办和异地协查等确定被稽核对象,由两名以上稽核员组成稽核小组进行稽核。提前3日下达《稽核通知书》,将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举报材料等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 ||
2.审查:对被稽核对象提交的营业执照、财务账册、劳动合同或个人就医病历、手术记录、发票等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稽核小组实施实地稽核。 | |||
3.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稽核工作底稿,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集体研究报主管领导同意,作出稽核决定。对于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稽核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稽核结果;对于被稽核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稽核对象接到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 |||
4.送达: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情况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整改意见书》。 | |||
5.事后监管:对被稽核对象履行《稽核整改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提醒时限等限制,查询、核对、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服务大厅 | 服务电话 | 0370-2783309、3363516、2781055、3282626、2783500 |
投诉机构 | 派驻纪检监察组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813 0370-2781068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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