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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643Q-2021-00000222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12-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目录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版)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版)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备注
1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67条及时改正的
2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67条及时改正的
3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67条及时改正的
4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68条及时改正的
5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 71条及时改正的
6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72条及时改正的
7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73条及时改正的
8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74 条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
9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 75条及时改正的
10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 58条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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