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612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流程 |
商丘市人社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和运行流程图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指南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
实施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7、417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781033、2783208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289813 |
备 注 |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行政处罚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 |
附件:行政处罚服务指南7f81ca53cc7c44dd8adb6619f479975c.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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