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323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11SQJC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河南金满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11SQJC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河南金满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三大街19号5号厂房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朱李鹏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对陈福生等劳动者投诉河南金满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商丘市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中存在拖欠投诉人皇甫安伟劳动报酬12000元、何明国劳动报酬10000元、何明兵劳动报酬40000元、吴志国劳动报酬8000元、靳小茵劳动报酬18000元、王花劳动报酬20000元、周红江劳动报酬10000元、陈启明劳动报酬10000元、靳红光劳动报酬40000元、陈大财劳动报酬40000元、陈大明劳动报酬10000元、陈福生劳动报酬40000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39SQJC)。
违法的证据:本机关下达的《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39SQJC)。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丘市人社局窗口。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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