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291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08-2SQJC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丘市维物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08-2SQJC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商丘市维物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商丘市示范区方域路与阳光路梦想小镇B1一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吕正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对张国华投诉商丘市维物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进行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张国华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在投诉人张国华工作期间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36SQJC)的规定。
违法的证据:
1、投诉人张国华提供的银行工资流水、《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
2、本机关下达的《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36SQJC)。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按照你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7485.48元1倍的标准,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伍元肆角捌分(¥7485.48),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吕正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丘市人社局窗口。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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