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284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09SQJC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丘市教育资源保障中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09SQJC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商丘市教育资源保障中心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中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永琨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皇甫乾鹏等人投诉商丘市教育资源保障中心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投诉人皇甫乾鹏工资捌仟贰佰伍拾贰元整(¥8252.00)、赵海峰工资玖仟肆佰玖拾捌元整(¥9498.00)、赵培工资柒仟贰佰贰拾陆元整(¥7226.00)、侯亚坤工资捌仟零捌拾捌元整(¥8088.00)、张冰冰工资柒仟肆佰玖拾肆元整(¥7494.00)、张甜甜工资柒仟玖佰叁拾肆元整(¥7934.00)、屠海涛工资柒仟陆佰叁拾捌元整(¥7638.00)、张满工资柒仟壹佰零贰元整(¥7102.00)。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18SQJC)。
违法的证据:1.我局下达的《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18SQJC)。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商丘市教育资源保障中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商丘市教育资源保障中心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商丘市教育资源保障中心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丘市人社局窗口。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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