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239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05SQJC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丘市睢阳区优尚服装店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05SQJC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商丘市睢阳区优尚服装店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西北角北至南15-16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袁艳华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华东梅反映商丘市睢阳区优尚服装店涉嫌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商人社劳监询字〔2024〕0036SQJC)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来我单位接受询问,也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26SQJC)。
证据材料:《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26SQJC)。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依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丘市人社局窗口。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睢阳区优尚服装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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