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4-sqsrlzyhshbzj-00000150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03SQJC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丘市合一肠衣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人社劳监罚字〔2024〕0003SQJC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商丘市合一肠衣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北海路与星林路交叉口西南角商丘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院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郑营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李艳伟等22人反映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存在拖欠李艳伟工资报酬44235元、胡丹丹工资报酬13655元、吴丽丽工资报酬18257元、李桂英工资报酬17574元、方全让工资报酬20810元、武彦彦工资报酬21613元、姚兰工资报酬12358元、李芳工资报酬13316元、魏翠花工资报酬22153元、余美华工资报酬15017元、胡娜娜工资报酬3240元、王庆工资报酬12650元、孙丽丽工资报酬23287元、谢亚男工资报酬18814元、翟留荣工资报酬20196元、张月霞工资报酬8821元、王荣华工资报酬10538元、许红艳工资报酬12856元、史玉鹏工资报酬27630元、谢林林工资报酬16274元、马红楠工资报酬38358元、马盼盼工资报酬16328元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绝执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16SQJC)。
证据材料: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书面材料;2、《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4〕0016SQJC)。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丘市人社局窗口。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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