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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2-22 08:20: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按照《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2022〕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全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全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办发展计划、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及市本级机关事业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四)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并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五)承担全市社会保险稽核、内控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六)承担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社会保险数据的管理、应用和对外交换工作。

(七)承担全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信访、宣传工作,提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咨询、查询等公共服务。

(八)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指导全市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经办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件、 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中心信访事项的受理、转交、处理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编制预决算;负责经费的收支管理、政策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专项业务经费的拨付。

(四)综合计划科。制定全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办发展计划、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参与全市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考核;负责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管理工作。

(五)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科。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信息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

(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科。负责核定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领取资格和基本养老金标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负责核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和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工作;参与编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拨付计划。

(七)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科。负责市本级参保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信息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制定参保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

(八)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科。负责核定市本级参保企业及其他组织职工养老金领取资格和基本养老金标准;负责参保企业及其他组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负责核定参保企业及其他组织离退休人员死亡和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工作;参与编制参保企业及其他组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拨付计划。

(九)工伤保险关系科。负责市本级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确定和费率浮动工作。

(十)工伤保险待遇科。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工伤待遇资格及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医疗待遇核定工作;负责参保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就医手续核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工作;

负责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工伤预防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失业保险关系科。负责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信息变更、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制定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科。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人员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及各项补贴费用核定工作。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科。参与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经办发展计划、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结算等工作;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管理工作。

(十四)职业年金科。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计划监管、职业年金预决算编制等相关工作。

(十五)基金管理科。参与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预决算编制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各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待遇拨付、存储及保值增值工作。

(十六)稽核科。负责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稽核工作。

(十七)信息管理科。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网络安全、数据管理应用和对外交换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社会保障经办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十八)社会化服务科。负责市本级离退休人员、享受长期工伤待遇人员、领取遗属补助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定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的调查认证工作;负责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九)档案管理科。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保存、分类归档;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资料管理与查阅。

(二十)梁园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一)睢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三)永城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四)夏邑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五)虞城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六)柘城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七)宁陵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八)睢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二十九)民权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辖区内企业养老 保险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统计、信息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企业养老保险稽核等工作。

第六条 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事业编制205名,临时编制71 名;核定领导职数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9正39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按照一次核定编制、逐步精简到位的原则,对超出 核定编制数额的在编人员,使用同性质、同待遇的临时编制作为过渡,实行“退3收2进1”,直到人员减少到核定编制以内。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商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商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地 址:商丘市梁园区南京路东段1号商丘南站,火车南站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中心负责人:王凯

业务咨询电话:3392558


终审:璐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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