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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豫人社办〔2021〕8号文件有关灵活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1-04-07 00:00: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豫人社办〔2021〕8 号政策,现对2021年社会保险费缴费中有关灵活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作以下解读: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税务局关于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4号)第五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缴费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上述规定所指的2020缴费年度是指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因此,2020年7月份之前灵活就业人员形成的欠费不属于自愿缓缴的时间段(2020年7月至12月),不属于豫人社办〔2021〕8号第四条规定的补缴范围。

2.豫人社办〔2021〕8 号规定,"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 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新参保"人员是指2021 年任何月度以个人身份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原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中断后在2021年任何月度以个人身份参保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上述人员可以按规定补缴 2020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其中,对在2020年内补缴不超过12个月的,还可以补缴2021年部分月数的养老保险费,但合计补缴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补缴社会保险费时不收滞纳金。

 


解读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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