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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办事指南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12 08:45:5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依据

依据《贯彻落实〈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实行)〉实施方案》,结合豫人社办〔2023〕38号文件。

二、实施对象

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三、政策执行条件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目前我市达不到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四、办理流程

达到费率下调标准,省社会保障部门下发降费率通知,市经办机构依据通知执行下调费率标准,参保单位无需申请。下调阶段,不影响待遇支付。

五、实施单位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    


终审:璐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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