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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申领工亡职工待遇“打包一件事” 服务指南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0-11 16:05: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事项:工伤(亡)建档登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资格确认、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申报、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申请、经批准赴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补贴;关联事项: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二)“打包一件事”事项范围:参保单位通过单位网厅、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大厅办理。

(三)适用对象:

职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可视情况打包办理。工亡职工救治期间、住院治疗期间和生前经批准赴统筹地区外就医并产生工伤医疗费用的。

工伤备案登记(含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工伤医疗费用申报(含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一次性及长期待遇申领(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二、事项办理类型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一)工伤(亡)建档登记。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

(三)供养亲属资格审核、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四)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申领、经批准赴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补贴申报。

(五)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关联事项)。

三、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三条;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

(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六)《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十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

(十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2〕3号);

(十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

(十四)《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6〕8号);

(十五)《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豫人社办〔2021〕9号)。

四、受理机构

(一)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伤保险经办受理窗口。

(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服务机构。

五、决定机构

商丘市工伤保险中心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参保职工死亡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工伤(亡)建档登记:工伤认定书(信息共享获取;无法实现共享的暂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

1、《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2、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停工留薪期审批意见。

(三)丧葬补助金申领,用人单位核实丧葬方式。

(四)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1、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未实现数据共享前需提供,实现数据共享后无需提供);

3、供养亲属签订《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按供养亲属每人一份(无民事能力的或文盲,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签);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信息共享获取;无法实现共享的暂由用人单位提供)。

(五)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申领、经批准赴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补贴申领。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原件和病历、费用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复印件;

2、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提供交通、食宿费票据原件;

3、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六)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本事项已嵌入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需提供账户发放信息,无需单独申请。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

1、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伤保险经办受理窗口。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或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请。

3、办公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308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经办—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伤保险经办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通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三)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伤保险经办受理窗口接受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推送到市工伤保险待遇经办岗办理。

(四)市工伤保险中心待遇经办岗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社保业务大厅河南省社会保障受理系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或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即时办理,包含工伤(亡)建档登记(含用人单位办理变更工伤登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申领、经批准赴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补贴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关联事项)。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办理结果

(一)《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三)《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请表》。

十六、结果送达

工亡职工“打包一件事”各项待遇发放至单位或个人指定账户。申请人可以到工亡职工单位或商丘市工伤保险经办受理窗口,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办理结果。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工亡人员待遇“打包一件事”办理,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获取工亡人员待遇“打包一件事”服务指南。

(三)决定机构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解决途径。

十八、咨询途径

1、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咨询电话0370-3677500

2、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伤保险经办受理窗口。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1:30, 下午 13:30-17:30

办理地点: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308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查询电话:0370-3677500

(二)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伤保险经办受理窗口。

(三)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或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二十、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终审:璐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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